您当前的位置 > 首页 > 政策法规

牡丹江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

作者: 来源: 更新时间:2018-11-13

     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、防火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》的有关要求,制订本制度。 

1、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,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,责任到岗、到人。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。

2、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、消防知识,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方法。

3、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、电器线路等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定期鉴定、更换消防器材。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。 

4、自觉接受安全、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,认真落实安全、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。 

    5、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、失火等突发事件,必须立即报警,并报民族宗教事务局。  


主办单位:牡丹江市委统战部   承办单位:牡丹江市委统战部
   政府网站标识码:2310000038   黑公网安备23100202000030号
网站地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