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牡丹江市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
作者: 来源: 更新时间:2018-11-13
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制订本制度。
1、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、使用的房屋、构筑物、各类设施、土地、文物、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。
2、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哄抢、私分、毁坏或非法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没收、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。
3、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,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。
4、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。
5、财产管理要求帐、物分管,财产帐册、实物分别有两人以上负责管理,定期核实。